【科研队伍】同济大学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济科〔2018〕1号) |
发表时间:2018-04-02 阅读次数:2166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提升学校整体科研创新能力,支撑一流大学建设、保障重点科研基地的高效运行、支持院系科研团队建设、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学校将进一步依托各院系重点科研基地、科研团队与学校交叉学科研究等平台,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根据《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科研队伍由学校所属基地、学科和科研团队等(以下简称“科研单位”)以聘用制方式聘用的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组成,上述人员属于专职科研系列。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主要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工程技术开发等工作,或科研重要平台和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或高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工作,可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单独设置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各科研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规划提出岗位设置和岗位要求,公开招聘专职科研人员。 第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必须按照重点研究方向及现有团队情况,根据自身发展规划提出专职科研岗位需求;新成立的学校交叉研究平台、各院系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团队学术带头人可酌情提出岗位需求。 第五条 专职科研岗位需求由科研单位负责人根据科研发展需要不定期提出,经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第三章 岗位聘任 第六条 学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A)基础研究类 (一)研究员岗位: 1.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副高级或者相当职称及以上人员; 2.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海外经历者参与过类似级别项目),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至少发表5篇SCI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首次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二)副研究员岗位: 1.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讲师、助理教授或者相当职称及以上人员或博士后出站; 2.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海外经历者参与过类似级别项目),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至少发表3篇SCI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首次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8周岁。 (三)助理研究员岗位: 1.应为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2.在学术水平的要求上可参照学校现有的助理教授标准(海外经历可适当放宽),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至少发表2篇SCI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首次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B)应用基础研究类 (一)研究员岗位: 1.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副高级或者相当职称及以上人员; 2.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海外经历者参与过类似级别项目),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至少发表5篇SCI/EI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2篇SCI论文,不涉及SCI/EI的学科按学科A类杂志计);近五年内作为主要完成者(前二名)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学术成果奖励者不做SCI论文要求; 3.首次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二)副研究员岗位: 1.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讲师、助理教授或者相当职称及以上人员或博士后出站; 2.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海外经历者参与过类似级别项目),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至少发表3篇SCI/EI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1篇SCI论文,不涉及SCI/EI的学科按学科A类杂志计);近三年内作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学术成果奖励者不做SCI论文要求; 3.首次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8周岁。 (三)助理研究员岗位: 1.应为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2.在学术水平的要求上可参照现有的助理教授标准(海外经历可适当放宽),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至少发表2篇SCI/EI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首次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C)工程技术开发类 工程技术开发类人员聘任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符合所设岗位需求。 如需申请专业技术职务,参考《同济大学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务任职必备条件》中工程设计和产业开发系列任职要求执行。 学校特聘研究员和人文社科类岗位聘任条件将另行规定。 第四章 待遇与资金来源 第七条 学校建立有助于专职科研人员发展的平台与机制,健全职业发展通道和空间,与现有人员聘用制度及助理教授制度相融合,聘期结束可自由申请其他岗位。 第八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单位社保和绩效奖励构成。其中承担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本年薪和单位社保由学校承担,由学校下拨给各院系的建设一流大学引导专项资金中支出,绩效奖励由所属科研单位自行承担,标准可高于学校编制内同类岗位人员;其他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由各科研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专职科研人员户口、子女教育等问题参照上海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聘任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专职科研人员聘任工作小组,负责专职科研人员聘任工作。小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发展规划部、科研管理部、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学校定期召开专职科研人员聘任工作小组会议,及时引进专职科研人员。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聘任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由所属科研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和人事处按相应工作程序审批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每个聘期为3年,不得超过2个聘期,聘期结束后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聘期内应在所属科研单位全职从事科研工作,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3个月以上的出国境申请。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由所属科研单位给出初步考核意见,提交学校专职科研人员考核小组审议。考核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考核主要指标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横向经费到款、完成平台建设、学科建设、重大工程项目等任务,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聘期结束后,专职科研人员可根据学校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职务聘任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应聘相应岗位或申请下一个岗位聘期,也可申请校内其他岗位。聘期内获取国家高层次人才称号的纳入学校高层次人才服务序列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重点科研基地和团队通过招收博士后进一步壮大科研力量,并将博士后队伍与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合理对接。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开发类人员聘用须依托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或重点科研团队进行,所需经费自筹。 第十九条 科研单位自需科研辅助类人员可自行聘用,不属于本文所指专职科研人员。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异地研究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实施,所需经费自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